你们提出的关于对因公致重残(一级、二级)人员一次性卫生用品费用标准全国统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条例》自施行以来,为工伤职工及时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12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工作,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我部委托专家组研究制定了《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该目录中辅助器具有四类70项,包括假肢23项、矫形器23项、生活类辅助器具13项、其他辅助器具11项。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工伤人员伤残程度和需求的差异性,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381号)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开展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目录的品种”。
对于你们建议中提出的山西省和其他省市参照北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增加一次性卫生用品及费用限额的问题,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人社机构加强研究。下一步,我们将以问题为导向,面对新形势和工伤保险实际工作中的新问题,加强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包括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等问题开展广泛的调研,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合理确定包括辅助器具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建立工伤保险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