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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258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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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6月26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128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12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6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7号

 

您提出的关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城市、农村农牧民提前享受养老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个人,不分性别和居住地,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年龄均为年满60周岁。同时规定,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体现了对参保人个人权益的保护。

政府相关部门曾组织工作人员到西藏、青海、四川、新疆等地深入调研,对高海拔地区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年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我们认为,城乡居保制度是一项针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对象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年龄应体现统一公平性。如果因居住地区和身体状况等条件不同而实行差别化的领取年龄政策,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增加审批程序,也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从长期来看,包括高海拔地区居民在内的城乡居民人均寿命在不断延长,降低领取年龄不符合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方向。因此,现阶段不宜降低高海拔地区农牧民的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年龄。

您提到的塔什库尔干县海拔高、自然条件恶劣、人均寿命低的现状,确属实情,我们也深深理解高海拔地区群众生活的不易。我们即将出台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政策文件,支持帮助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支持指导贫困地区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力求为包括高海拔地区居民在内的广大参保居民提供更全面、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服务。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