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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262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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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03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55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5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3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11号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新疆乡村基层老教师退休年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政策,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以退休。有关政策还对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特殊岗位职工的退休年龄作了专门规定:一是男性职工年满50周岁,女性职工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或者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二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性职工年满55周岁、女性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的。考虑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庞大,专业技术人才集中,过早地让专业技术人才退休,将会造成人才浪费,同时会加大财政负担,因此国家没有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提前退休的规定。

您在建议中提出将南疆部分少数民族老教师退休年龄调整为男教师50岁、女教师45岁的问题,充分反映了这类人员面临的实际困难,我们非常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这一问题涉及对现行退休政策的调整,较为敏感,情况也很复杂,关系相关群体的切身利益,既要考虑社会保障、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也要充分考虑部分教师提前退休对相关群体的影响,需要充分调研论证。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研究制定渐进式延长退休年龄政策,统筹研究包括南疆部分少数民族教师在内的相关群体退休年龄问题。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