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5日 加入收藏网站无障碍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264
  • 分       类|
    ;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6月26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796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79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6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13号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年满50岁外地户籍女职工停保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女工人转为女干部的退休年龄及继续参保问题

我国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退休年龄政策,是上世纪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再次予以确认。这一政策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因素,对保护职工劳动权益及身心健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年满50岁已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留任企业的女工人,其劳动关系因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义务也即行终止。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个人在居住地继续缴费不受户籍限制的问题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此规定,企业如继续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可以签订民事协议,约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对于企业留任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女职工,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或在工作所在地,或在户籍地,或在缴费满10年的工作地申请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关于您的允许个人自行选择延长缴费地的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研究有关政策时参考。

三、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女工人工伤保险问题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关系构成的前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现实中有一些达到或超过了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继续工作,当其遭遇职业伤害后如何保障其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予以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予以解决。

为更好地保障这部分人员工伤保险权益,进一步规范各地做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印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中分两种情况予以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部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