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5日 加入收藏网站无障碍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266
  • 分       类|
    ;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03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323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1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32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3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15号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规范职工休假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已多次对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工时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每周工作5天休2天,法定节假日也由原来的7天增至11天。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后,职工每年可享受5-15天的带薪年休假。目前,职工每年可享有的休息休假天数为120-130天,约占全年时间的三分之一。此外,职工还按规定享受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假期。职工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假期休息或安排出行等活动。实践中,对于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安排,不同行业或地区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岗位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如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季节性较强的,一般在生产销售淡季、机器停产检修、夏季高温期间等时段安排集中休假;结合春节、国庆等假期,采取集中休、分段休、替换休等方式安排休假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随后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年休假天数计算、休假安排方式、未休假补偿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除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近年来,我部指导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加强了对用人单位遵守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夏季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中,将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情况作为重点检查事项之一,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在2016年夏季专项检查期间,全国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59.75万户,共查处违反工时、休息休假规定的案件5879件。

国家法定假期长短的设置和调整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对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用工成本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认真研究考虑您提出的适当延长带薪休假时间,完善特殊情况休假制度等建议,逐步推动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