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7〕286号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配置医疗保障资源,重视向疾病预防和疾病晚期照顾延伸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疾病预防筛查纳入医保范围
为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国家在深化医药卫生改革文件中提出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大体系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从目前的制度安排来看,主要通过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逐步解决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问题,通过基本医保体系逐步提高疾病治疗保障水平,通过大力发展商业保险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健康需求。此外,国家倡导和鼓励用人单位配合国家共同做好职工的健康保护工作,这也是用人单位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根据原卫生部、财政部、原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2009〕70号),卫生计生委自2009年启动实施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健康体检、儿童健康管理等。2017年,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对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老年人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等12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出了规范。如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进行生长发育检查,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管理,为适龄妇女免费开展“两癌”筛查等妇女保健项目等。今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投入的不断加大,公共卫生服务覆盖人群及内容项目也将逐步扩大。
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由于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快速增长但整体水平仍然不高,考虑到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特别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水平比较低,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水平还不足600元。因此,从现阶段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疾病治疗保障,解决群众医疗负担,并通过门诊按人头付费,部分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措施激励家庭医生和参保人健康管理的健康促进工作,还没有能力将支付范围扩大到包括健康体检等非治疗性的、预防筛查的项目。并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医改总体任务部署,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行统筹考虑和深入研究,共同完善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二、关于医保促进医养结合、临终关怀服务
为适应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的实际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度重视促进健康养老服务和发展,并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促进开展临终关怀服务。
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并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我部承担的医养结合各项工作。
二是积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2015年底印发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明确所有按规定设立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临终关怀医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医保定点,在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应服务。截至2016年底,包括老年专科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提供临终关怀的医疗机构以及诊所在内,全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近15万家,其中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比近30%,基层医疗机构占比近84%。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均能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是落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的政策。为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医疗康复需求,2016年我部会同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新增了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提升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康复保障水平。文件印发后,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按要求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
四是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任务部署,我部于2016年6月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选择15个城市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目前各地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制度运行总体平稳,失能老人及其家庭经济和事务负担得以减轻,失能长期护理的基本需求初步得到了保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