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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334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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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2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864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28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86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1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280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加大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力度。一是在总结各地清欠实践经验基础上,提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6〕1号文件),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政策依据;二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专项整治督查力度,每年年底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全国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三是探索建立完善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四是修改刑法,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加强行政执法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联动,有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经过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7年1-5月,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工资类违法案件5.7万件,同比下降了40.5%;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135.6亿元,涉及劳动者148.2万名,同比分别下降了37.2%和28%。

但是,正如您所指出的,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办发〔2016〕1号文件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大力开展工资支付、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对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尽快立案,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加强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畅通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建立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机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快速处理,将符合规定的工资争议案件依法适用终审裁决、简易处理,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缩短案件处理周期。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工资支付监控、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同时,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对违法企业实行联合惩戒。在2016年我部发布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出台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对欠薪失信企业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使其在全国“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将在其申请建筑业企业升级、资质增项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着力做好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今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下一步关键是抓好文件精神的落实。一是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认真把好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关,确保建设工程资金充足,对建设单位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有效预防因资金不足导致拖欠工程款进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二是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及时下达政府工程财政资金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政府工程财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严禁带资承包。三是规范工程分包,严厉查处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杜绝包工头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对违反规定发包、转包、分包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四是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

四、严格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属地管理责任。研究制定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地)、县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

五、加强工资支付保障立法。针对目前法律规定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部颁规章法律位阶较低等问题,促请相关立法机构研究制定《工资支付保障条例》,修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加大对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力争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关于您提出的建立专门的劳动法庭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认真研究。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下发了有关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方法;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邀请社会各方面参与调解;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机制,创建和完善劳动争议多方联动解决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全力防范和化解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执”的原则,对工资争议案件尽快受理,适时调解,及时判决,优先执行。建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属于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内容,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调研,认真研究此建议的可行性,并适时提出意见。

您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很强,对进一步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在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加强治欠保支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采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