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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335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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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2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78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27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7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1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279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保障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需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按照中央任务要求,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选择部分城市组织开展试点,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重点探索内容是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政策体系,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等四大体系。从已开展试点城市实践情况看,失能老人长期护理基本需求初步得到保障,失能老人及其家庭经济和事务负担得以减轻,依靠退休金和子女供给支付长期护理费用的情况得到改观,同时还起到拉动就业创业,促进养老以及家庭服务产业发展,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您在建议中提出探索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的多元筹资,与商业保险、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相结合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对解决不同层次护理需求,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顶层设计,具有较高价值。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护理需求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商业保险机构正在积极开发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各级财政为解决部分高龄老人、重度残疾人等低收入困难群体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安排了相应护理补贴资金。总体来看,实行社会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保障模式,可以更好地发挥保险大数法则和风险共担的优势,实现全体人群互助共济,同时可以满足多样化的照护需求。我们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中,在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同时,积极引入商业保险、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形成社会、市场、个人共担的格局,化解长期护理保险费用风险。

您在建议中提到关于失能老人在养老机构中的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我们指导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程序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参保人员在相关医疗机构内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随着医保制度建设完善相关问题已逐步得到妥善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同时按照国家部署积极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顶层设计研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