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推动重大创新药物快速进入临床,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按照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定位,受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目前基本医保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条件的药品费用,难以将市场上所有药品都纳入支付范围。1999年,原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纳入条件、评审机制、调整机制和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国上市的所有药品,只有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过专家评审程序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为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参保人用药需求的变化,国家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7年、2009年、2017年调整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新上市的药品作为评审重点,将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品种经专家评审纳入了目录范围。2016年,我部组织专家进行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此次目录调整明确提出了“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的指导思想,对创新药进行了重点评审,对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予以了政策倾斜。新版目录共收载药品2535个,其中西药部分1297个,中成药部分1238个(含民族药88个),较2009年版增加了15.4%。
针对部分专利、独家药品临床价值很高、疗效确切,如果能够纳入目录将使参保人员极大获益,但同时它们的价格较为昂贵,按照现有市场价格纳入药品目录医保基金难以承受的现实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积极探索了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机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有关要求,在研究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以及前期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地方医保准入谈判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研究确定了谈判方案。谈判药品范围在目录调整时由专家同步评审确定,企业充分提交药品疗效、安全、价格方面的信息,医保部门组织临床、药学、卫生经济学、保险管理等领域的专家从药物经济性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两方面进行评估,然后谈判专家与企业一对一谈判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成功的品种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
今年4月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启动了44个药品的谈判准入工作。7月印发了《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将36种谈判成功的药品纳入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并同步确定了这些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药品谈判的成功率达到81.8%,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到44%,最高的达到70%,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际市场价格,大大减轻了我国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谈判成功的36个药品中包括31个西药和5个中成药。西药中有15个是肿瘤治疗药,覆盖了肺癌、胃癌、乳腺癌、结直肠癌、淋巴瘤、骨髓瘤等癌种,其他分别为治疗心血管病、肾病、眼病、精神病、抗感染、糖尿病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药物,以及部分罕见病药。中成药中有3个是肿瘤药,另外2个是心脑血管用药。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充分体现了对医药创新的重视和支持,列入谈判范围的重组人尿激酶原、西达本胺、康柏西普等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药品全部谈判成功,并且确定了合理的支付标准。
近年来,国家对于创新药发展高度重视,陆续制定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关于完善公立医院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等一系列文件,对药品的研发注册、生产流通、集中采购、使用支付等环节提出了要求,对于提升我国药品创新能力和质量疗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药品领域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动按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协调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进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药的使用,为我国创新药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