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7〕271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增强创新药物鼓励政策连贯性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支持创新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对于我国创新药发展非常关注,并予以大力支持。在历次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都以近年来上市的新药作为评审重点,通过专家评审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了医保药品目录范围。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进行了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此次目录调整明确提出了“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的指导思想,对创新药进行了重点评审,对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予以了政策倾斜。新版目录共收载药品2535个,其中西药部分1297个,中成药部分1238个(含民族药88个),增幅达到15.4%。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探索了目录谈判准入机制,通过专家评审将部分临床价值高、疗效确切,但现价较为昂贵的专利、独家药品纳入了谈判范围,经过组织专家谈判,36种药品成功列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部分,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到44%,大大减轻了社会医疗费用负担。
据统计,经过本次医保药品目录调整,2008年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批准的创新化药和生物制品中,绝大部分都通过直接纳入或谈判准入的方式被纳入了医保药品目录范围。
二、做好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
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5〕904号)规定,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其他药品已经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要求,公立医院使用的各类药品都要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具体包括招标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特殊药品采购5种方式。对于不在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进行采购。
随着深化医改的不断深入,需要强化药品的临床价值属性,围绕重大疾病和重点人群用药保障需求,更加突出国家药物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尽快实施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政策实现联动。卫生计生委正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从研发注册、生产流通、采购使用等重点环节,以短缺药品和儿童药为切入点,研究拟定鼓励研发创新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配备使用的综合政策,重点发挥临床药学服务和市场机制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合理确定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价格,推动理顺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和持续稳定供应。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支持创新药发展,既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的需要,也是提高我国制药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要。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完善适应医药技术发展和临床用药需求的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集团购买功能,完善谈判准入方法,在提高用药保障水平的同时有效控制基金支出,并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创新,努力实现参保人、企业、医保“三赢”的目标。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