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降低“五险一金”缴纳费率的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较大幅度降低五险一金缴纳费率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3月以来,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年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至37.25%,下降3.7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至26.75%,下降3.25个百分点,为降低企业成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适时适当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在制定具体实施政策时,需要统筹考虑当前经济下行对基金征缴的影响、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支付压力、基金收支的地区性差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等诸多因素。特别是从各险种现行费率及基金运行情况看,存在着一定差异,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是制度模式不同的原因,有的是政策实施的原因,也有的是地区间基本情况差异大的原因。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方面,由于实行的是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目前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基金结余不断增加,但考虑到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较快等情况,降低费率只能是临时性、阶段性的;在职工医疗保险方面,目前仍以地市级统筹为主,地区间基金结余不平衡,有的地区结余较多,也有部分地区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情况,特别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医疗费用支出增长较快,医疗需求也不断增长,基金支出还面临较大压力,且不可预测的因素很多,所以目前没有降低费率;在工伤保险方面,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总体费率水平,用人单位的费率不算高。从2015年10月1日起,费率政策已由三档调整为八档,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在生育保险方面,筹集基金以够用为目标,主要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费率缴纳。各地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将生育保险费占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由1%以内调整到0.5%以内,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会持续增大。因此,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越来越需要审慎对待。
住房公积金缴费方面,针对缴费基数,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上年度工资核定,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费率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15〕5号)规定,缴存比例上限原则上不高于12%。2016年,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凡高于12%的一律降至12%。同时允许企业在5%-12%之间确定具体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还可以依法申请缓缴以增强企业缴存弹性。这些措施对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6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已全部规范至12%以内;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企业1.3万家,减少企业缴存资金153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一方面,抓好现行五险一金费率调整政策落实,密切关注基金运行形势,加强经办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积极研究完善各项社会保险改革的政策措施,鼓励和调动参保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员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和认知度,妥善解决小微企业创业压力大、员工收入低、不参保缴费的问题,将应参保的人员纳入制度保障范围。另一方面,按照中央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的要求,研究探索改革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引入自愿缴费机制,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妥善解决民营企业覆盖率不高的问题,扩大制度覆盖范围,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二、关于缴费基数增幅过快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近年来统计部门已将“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私营单位,人社部门也相应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缴费工资和计发待遇的基数。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多数为规模较大、工资水平较高的单位,平均水平高于私营单位。随着养老保险扩面力度的不断加大,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私营单位、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制度范围,仍然用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使得缴费基数偏高、增幅较快的问题日趋突出,即便是按照规定的下限缴费,部分实际工资收入低于下限水平的人员缴费负担也日趋加重。由于工资增长率不可控且缴费基数的增长率比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冲抵了降费率的效果,使企业没有感觉到人工成本降低。对此,我部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在发布包括私营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在内的平均工资数据基础上,统一现行政策文件中关于平均工资的口径,力争使缴费基数更加符合多数参保人的实际工资水平。同时,也积极研究缴费基数增幅与GDP增幅的关系,妥善处理好缴费基数增幅过大、过快的问题。
三、关于适当扶持小微企业制定分档缴费政策问题
社会保险通过参与收入再分配,实现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以及新老人员之间调剂互助,防范和分担风险,以保持社会公平与稳定。目前,考虑到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企业社会保险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实行统一的缴费政策,没有针对不同企业出台差别化的缴费政策。您在建议中提出的针对中小企业制定分档缴纳、逐渐提升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有利于引导小微企业缴费、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目前小微企业因缴费负担重而出现的不参保、不缴费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加大对小微企业缴费问题研究的力度,适当考虑引入弹性缴费机制,力争解决部分企业因缴费能力不足而出现的中断缴费或不参保问题,同时积极研究建立完善的缴费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实现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促使参保人员主动积极缴费。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