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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349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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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2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207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2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20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1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264号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问题

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0元,但当时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建立。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这是我们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政策文件,拟与经济发展、物价和财力状况相适应,适时适度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努力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制度化。

二、关于明确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中各级政府的责任问题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中央确定,地方可在此之上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水平,部分地区还建立了对超过一定缴费年限人员增发基础养老金的机制。下一步,我们将在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政策文件过程中,认真考虑您所提出的建议。

三、关于加大中央财政对经济欠发达省份及人口大省的补贴力度问题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2009年至2016年,中央财政向各地共下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4934亿元。以河南省为例,该省属于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中央财政2009年至2016年向该省下达513亿元,占全国下达总数的10.4%。下一步,国家将继续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各地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