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扶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宣部、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扶持建成一批规模大、条件好、质量高、信誉好的民办职业院校,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等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近几年,基本形成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一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明确提出新时期职业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提出要牢固树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同步规划职业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落实政府职责等也作了具体规定。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二是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发﹝2014﹞6号),明确要求将职业教育纳入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9号),对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做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三是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提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培训领域。
二、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学校评估、学生待遇、教师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等建议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及配套文件,在落实公办民办平等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方面做了明确的要求。一是再次重申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二是进一步规定了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自主招生。要求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障碍。三是进一步强调了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强调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重申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要求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三、关于加强监管力度,严格办学资质审核标准等建议
各地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制定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规范,明确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推广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地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和强化规范管理等措施,不断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并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抓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政府培训补贴机构签约和培训补贴受理审核、办学质量抽查、广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客观评估。对监督、评估过程中发现机构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并及时通报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
四、关于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等建议
近年来,我们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端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政策措施,宣传技能人才典型,宣传技能人才对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性。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组织媒体报道一批示范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单,为全体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供优质培训资源。动员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全体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通过多种形式予以褒奖。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强与教育、财政、宣传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各地加大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宣传,共同推动民办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发展。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