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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362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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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6月30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205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3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20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30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30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工作人员纳入事业单位职称认定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康复专业技术人才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国家高度重视康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职称评价问题。目前,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从事工作的专业不同,按现行职称评审政策申请参加卫生、教育、工程等系列的职称评审;符合报名条件的还可以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和盲人医疗按摩考试等,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康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称评审渠道不畅,获得职称比例较低。针对以上问题,2015年6月至7月,我部会同中国残联开展了专题调研。从调研情况看,省级以上康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正常申报评审,不断实现职业发展,职称评审难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基层康复机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有关法律对教师、卫生行业有准入要求,部分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教师、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时存在门槛问题;二是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组织不健全、评价标准不符合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际等。

针对调研反映的问题,我部与中国残联进行了多次沟通和研究,提出了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积极支持中国残联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有关康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二是支持各省级残联会同人社部门在现有职称评审体系内,组建相应的评审组织,设置相关专业,解决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难问题。三是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体现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际和工作特点。

按照国家关于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已经纳入改革范围,可以按照新的评价办法参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现职业发展。对于你们提出的康复机构的老师,可以按照从事工作的专业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同,申报卫生、教育、工程等系列的职称评审。下一步,我们将配合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进一步健全评审组织、完善评价标准,畅通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称评审的通道,加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满足广大残疾人康复需求。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