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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372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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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1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780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4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78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1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41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延长工人参加工作医疗保险年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就业人口、城镇(城乡)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已超过13亿。目前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各类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存在政策障碍。其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应按照规定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他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享受财政补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你们在建议中提到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熟练老工人,不能参加医疗保险,缺乏保障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国家现行制度政策已有妥善安排。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熟练老工人可以依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通过不同制度安排获得医疗保障。一是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有劳动关系的,应随所在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职工医保,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根据各自责任进行补缴。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不符合参加职工医保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可享受财政补助。2017年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450元。三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企业返聘工作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可视情况通过医疗补助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对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此外,建议中涉及的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国家已有明确政策安排:城乡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含农民合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这部分人员,由于已经错过了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且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当地规定补缴保费,鼓励企业为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提供补助,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升保障水平,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体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