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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387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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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04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827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6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82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60号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对接平台

就业信息服务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有效引导和调节市场资源流动和配置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断健全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加强就业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政策、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地都在拓展互联网、移动应用、自助终端等渠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服务。为了推进就业信息共享,扩大就业信息服务范围,2011年,我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1号),要求建立部、省、市三级组成的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实现全国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招聘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发布,同时建立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实现招聘信息“一点登陆、全国查询”,为服务对象异地招聘求职提供信息服务。2014年,我部下发《关于加快就业信息全国联网推进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7号),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就业信息服务功能,扩展服务内容,扩宽服务渠道。同时将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网更名为中国公共招聘网(网址为www.cjob.gov.cn),作为公共就业信息服务的国家级平台,实现与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联网,汇总发布各地各类就业信息。目前,中国公共招聘网已与全国200多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实现了联网,日均发布招聘岗位信息约20万条,涉及招聘人数超过100万。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健全信息服务制度,加强就业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发布,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我部将加强中国公共招聘网建设,进一步推进就业信息的全国共享和统一发布。

二、关于开展用工指导和招聘服务

用工指导和招聘服务是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供需匹配的重要手段。在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方面,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主要提供以下服务:一是向企业宣传就业创业方面的政策,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和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二是帮助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科学制定和调整招聘计划,合理确定招聘条件,做好岗位需求特征描述等基础工作,提高招聘针对性和成功率;三是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用工稳定性。在开展招聘服务方面,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主要提供以下服务:一是对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或招聘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登记,根据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求职、招聘信息的需求和条件,提供现场招聘服务;二是按照行业、就业群体等不同类型的需求特点,组织开展专场或专项招聘会,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三是根据劳动者求职就业的高峰期,广泛收集就业岗位信息,集中开展针对不同群体的专项活动,如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月、针对农村劳动者的春风行动、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民营企业招聘周和就业服务月等活动,帮助重点就业群体尽快实现就业。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各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拓展服务功能,创新优化服务手段,提升服务能力,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最根本、最有效的举措就是通过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其就业创业能力,更好地适应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工作。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做好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工作,明确了对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补贴政策。去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部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制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健全培训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丰富培训形式、开展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措施,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加大职业培训政策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一是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指导各地深入开展了百城技能振兴专项活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等职业培训活动,提升就业重点群体的职业技能水平。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指导各地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为了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2015年,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针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制度、培训课程、培训师资、培训模式、创业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着力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2016年,全国有230万人次享受了政府补贴性创业培训。

二是促进企业在职职工培训。指导各地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2〕34号)等文件要求,对于企业组织新录用职工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在岗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费补贴。2015年7月,我部与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在全国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并对企业新型学徒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加快培养后备技能人才。

三是加强转岗人员技能培训。2016年6月,我部印发《关于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52号),提出要从2016年至2020年,力争使有培训愿望和需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都能接受一次相应的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帮助失业和转岗职工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其中,对失业人员重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企业转岗职工重点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重点开展创业培训。

四是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技能培训。2014年,我部印发《关于印发〈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6号),要求各地根据不同类型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需求,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创业培训。各地依托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开展外出就业技能培训、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等分类培训,提升了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构建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劳动者需求的职业培训体系;落实《“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完善各类重点人群职业培训政策措施,逐步开展重点群体免费职业培训行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培训重点、培训补贴、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各类劳动者参加培训。

四、关于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目前,我国基本建立了体现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工资分配制度,市场机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得到发挥,企业享有内部分配自主权,政府主要通过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分配宏观指导体系等,保障低收入职工工资报酬权益,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促进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实现稳步增长。一是合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职工工资报酬权益。二是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三是建立以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工资分配宏观指导制度,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在正面引导的同时,我部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执法方式,加强对违法行为的事前预防和重点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一是建立和完善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联动处理机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等制度机制,努力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二是有序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切实推动监察执法向统筹城乡和主动预防转变,“两网化”管理已基本覆盖地级城市,并向县(市)和街道、乡镇延伸。三是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监察执法能力明显增强。2016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90.8万户次,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32.3万件,共责令用人单位与202.7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追发劳动者工资等待遇350.6亿元,督促补缴社会保险费17.3亿元。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入推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在尊重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和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工资分配法制建设和宏观调控体系建设,通过法律、经济、信息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规范、监督、指导和调节。同时,指导各地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构建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监察执法体系,着力解决工资拖欠等劳动保障领域突出违法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关于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去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今年4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支持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新举措。我部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创业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创业服务支持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去年,我部会同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00号),今年还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20号)等文件,要求各地落实政策要求,加大就业创业服务力度,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为了进一步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我部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各地实施创业引领行动,要求把鼓励创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方向,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规模。一是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指导高校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开发开好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制定学分转换、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措施,开展各类创业实践活动,增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二是加强创业培训,针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优先安排优质培训资源,开发合适的创业培训课程,使每一个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毕业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三是落实好支持创业的便利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简化工商登记手续,提供企业开户便利,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四是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五是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统筹利用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发展一批众创空间等新型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低成本场所支持和孵化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场租补贴。六是加强创业公共服务,探索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合作机制,协调有关方面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创业服务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加强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全方位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以就业促进、创业引领、基层成长为着力点,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就业服务,强化困难帮扶,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