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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388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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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1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159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15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1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61号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民族地区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调整权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族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和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民族人民长期与疾病做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它不仅在历史上为各族人民的生存繁衍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至今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对于在基本医疗服务中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一直非常重视。2000年第一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就单列了民族药目录。2017年新发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大幅增加了民族药数量,从45个增加到88个,增幅达95%,远远超过整体目录15.4%的增幅。

根据规定,医保药品目录的“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但考虑到民族医药主要受民族医学理论的指导,在使用上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特殊性,国家在民族药方面给予了地方充分的调整权限。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调整时,可以通过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评审,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品种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目录,增加的民族药品种的数量不受乙类药品调整比例的限制。因此,部分省份已经通过组织民族医药专家评审把在本地区广泛使用的民族药品种纳入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如西藏、内蒙古、新疆和甘肃在2009年版药品目录调整时分别增加了114个、171个、53个、16个民族药品种)。与此同时,西藏、甘肃等省份还根据国家规定,在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将经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式批准的治疗性民族药医院制剂纳入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省(区、市)充分考虑人民群众使用民族医药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发布本省(区、市)医保药品目录,同时抓紧研究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在相关工作中将统筹考虑民族药品种纳入医保药品目录有关问题,并通过专家评审,合理确定甲类药品范围。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