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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392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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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24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479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47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4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65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转制科研院所转制前在册转制后退休人员相关待遇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中央转制科研院所转制后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设置了5年过渡期,制定了相关政策,并明确规定: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不变;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央科研院所转制后,按照此政策,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与转制前和过渡期后退休人员相比,总体衔接比较平稳。

前些年,由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不同的养老制度,特别是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调整机制、资金来源都不同,造成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与转制前退休人员相比,养老金存在一定差距。

考虑到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差距问题比较复杂,不同单位之间、不同职级退休人员之间的差距均不同,国家难以出台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为坚持改革方向,统筹各方关系,使同一单位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与转制前和过渡期后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平稳衔接,经反复研究并报国务院,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于2013年2月印发了《关于中央转制科研院所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3〕55号),明确各中央转制单位视本单位情况自行妥善处理,使转制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处理问题所需资金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按照国家企业财务管理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列支,并可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适当考虑。目前,这项工作由国资委具体负责落实。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国资委做好该项工作。

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问题。按照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除以对应的计发月数。对于转制后距离退休时间较短人员,由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不长,其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较少,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对也较低。对此问题,国家主要是通过在基本养老金中设置过渡性养老金进行补偿,转制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越长,过渡期养老金就越高。随着中央转制院所职工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的增加,其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会逐步增长。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补贴相关问题。中央科研院所转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多少和缴费年限挂钩,不再与职务挂钩。另外,企业根据自身效益情况自行为转制后退休人员发放的补贴,不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