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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393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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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24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18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6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1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4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66号

 

您提出的关于研究建立煤矿井下工人提前退休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计划经济时期对从事艰苦岗位工作职工实行的一种事后补偿政策。目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仍然延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相关规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相关退休待遇。在计划经济时期,特殊工种政策对职工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进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实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国家统筹研究。1999年,针对很多地方存在着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现象,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特殊工种名录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暂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研究建立煤矿井下工人提前退休制度的问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连续工龄满10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提前退休;对经国务院批准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煤矿特殊工种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可以提前退休。与此同时,企业应采取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岗位津贴、定期内部轮岗等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经济补偿。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精神,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中,进一步厘清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企业、职工的责任,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所面临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抓紧研究和完善特殊工种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各类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