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全面二孩政策下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生育保险主体责任问题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对职工因生育中断工作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经济和物质等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生育保险属于雇主责任险,其覆盖范围主要是职业人群,与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密切相关,也是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主要是充分体现雇主责任,同时,与医疗保险相比,生育保险待遇相对也比较高。在其他生育保障措施方面,对于非就业人群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
近几年,随着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法律的颁布实施,生育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生育待遇支付项目及标准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均衡企业用人负担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1.84亿人,女性参保人数8020万人;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共913.7万人次,比上年增加271.8万人次,增长幅度42.3%;生育人数351万,比上年增加111万人,增长幅度46.3%;人均生育待遇支出为15385元。
当前,随着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生育保险同样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为适应经济新常态,生育保险适当降低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和国家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生育保险支出压力不断增大。为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经中央深改领导小组审议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在河北邯郸市等12个城市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试点。今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明确提出“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总体思路,重点通过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来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其中,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将进一步拓宽生育保险的筹资渠道,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更好地均衡生育保险各方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关于男性女性应享有同样时长产假问题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正处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积极而为,量力而行。目前,各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晚育的或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可以享受7-30天的护理假(或称照顾假、看护假),并明确工资待遇照发。目前我国劳动者每年除享有115天休息日、节假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年限,享受5-15天的带薪休假。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适当延长女职工生育休假时长以及设立育儿假,对鼓励生育“二孩”,解决职工育儿中实际困难,促进家庭与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但职工休假不仅涉及职工劳动报酬和企业用工成本,还涉及企业岗位人员空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方面。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假期增加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生产经营发展以及对女职工就业权益等方面的影响,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向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生育奖励政策。
三、关于注意平衡员工与雇主的利益问题
女性承担着人类繁衍发展的社会责任,因其独特的生理特点,需要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重新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劳动保护更加具体明确,保护水平得到提升。同时,科学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将其作为附录列示,增强了其强制效力。
您提出的注意平衡员工与雇主的利益的建议很有价值,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全面两孩政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