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5日 加入收藏网站无障碍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402
  • 分       类|
    ;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24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48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7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4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4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78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待遇实行分段计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计发基本养老金。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视同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待遇平稳衔接。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明确了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流动、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政策,确保参保人员利益不受损。

关于您提出的分段计算的建议,按照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应满足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条件,如果实行分段计算,则可能出现退休人员总的工作年限大于15年,但是分别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工作年限都不足15年从而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情况,不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能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减少相互攀比,有利于各项政策相互衔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灵活机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