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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410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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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14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901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8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90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4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88号

 

您提出的关于将教师延迟退休年龄区别化对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政策,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以退休。2015年,中组部和我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也可以年满55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上述政策充分考虑了干部职工的实际情况,总体上执行平稳,发挥了积极作用。

您在建议中提出针对不同层面的教育院校,实行不同的退休方案问题,我们非常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这一问题涉及对现行退休政策的调整,较为敏感,情况也很复杂,关系相关群体的切身利益,既要考虑社会保障、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也要充分考虑对相关群体的影响,需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作出决策。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研究制定渐进式延长退休年龄政策,统筹研究包括教师在内的相关群体退休年龄问题。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