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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415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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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27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22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9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2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7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97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清理调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按照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相关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这与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经济成分占绝对主导地位和“单位保障”的特点是相适应的,在当时劳动保护手段不健全、就业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保护了职工的身体健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职工的养老保障方式随之发生转变,由单位保障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相应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已不能适应养老保险机制转变、劳动条件改善的新情况。养老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如提前退休,对制度会产生很大冲击。一是由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国家通过建立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职工多缴费、长缴费,多拿养老金,更好地保障他们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提前退休将会减少退休待遇,损害了他们的权益。二是养老保险基金是所有参保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形成,对少数人员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对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人有失公平,也将造成减收增支,加大基金支付压力。三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提前退休进一步拉低建国初确定的退休年龄,加剧了人口抚养负担,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

尽管提前退休政策已不尽合理、亟待完善,但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审慎进行。去年,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我部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其中明确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要加强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管理,完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加强信息比对和备案复核。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条件的新变化,明确划分政府、企业、职工的主体责任,加快研究调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思路,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权益。我们也在密切关注湖南、陕西在政策调整方面所做的改革探索,评估实施效果,论证在全国实施的可行性。你们的建议对我们研究调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考虑。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