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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416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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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27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35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9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3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7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98号

 

您提出的关于煤矿工人提前退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按照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相关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这与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经济成份占绝对主导地位和“单位保障”的特点是相适应的,在当时劳动保护手段不健全、就业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保护了职工的身体健康。当时,各个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特殊工种的具体名称、标准、范围,由国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公布。其中,就包括了煤炭行业的特殊工种名录,从事这些岗位的职工,只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5年办理退休。

改革开放后,职工的养老保障方式发生了变化,由单位保障变为社会养老保险,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养老保险机制转变、劳动条件改善等新情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如果提前退休,对养老保险制度会产生很大的冲击。一是由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国家通过建立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职工多缴费、长缴费,多拿养老金,更好地保障他们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提前退休将会减少他们退休待遇。二是养老保险基金是所有参保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形成,对少数人员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对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人有失公平,也将造成减收增支,加大基金支付压力。三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提前退休进一步拉低建国初确定的退休年龄,加剧了人口抚养负担,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因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不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国际上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也在逐步收紧提前退休政策,比如提高最低退休年龄、删除部分劳动条件已经改善的工种目录、通过发放失业金来替代提前退休等。因此,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完善的背景下,不宜将退休年龄再进一步提前到50岁。

包括煤矿工人在内的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职工,生产环境艰苦并带有一定的危险,对职工身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加强劳动保护或在社会政策上予以照顾是有必要的。一方面,加强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管理,完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加强信息比对和备案复核,使真正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退休。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加大投入,通过推动技术革新、改进生产流程、改善用工环境、降低劳动强度、内部调整岗位等措施来加强劳动保护,减少对职工的身体伤害,同时,也要提高相应的工资待遇、发放特岗津贴、疗养等措施。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条件的新变化,明确划分政府、企业、职工的主体责任,加快研究调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思路,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