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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419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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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27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716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10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71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7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101号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落实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前退休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残疾人由于残疾及贫困等各种原因,健康状况较差,同时随着年龄的增长,残疾人身体机能的衰退、就业能力和稳定性降低远比健全人快,确实需要国家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残疾人的养老保障问题,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规定了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所享受的待遇。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明确了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退职、病退范围、条件和待遇。总的看,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是有保障的。其中缴费满15年的,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办理病退或退职,享受相应的待遇。

调整退休年龄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经济政策,涉及人口结构、人力资源供求、代际关系、社会保障基金平衡等多方面因素,政策的调整需要更加审慎。下一步,一方面我们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党中央关于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的要求,结合原有的退职病退政策,抓紧研究制定病残津贴办法,明确范围对象、领取待遇条件、待遇计发标准等具体规定,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关注反映残疾群体的呼声与诉求,深入开展调研,研究提出对策,为进一步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共同努力。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