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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420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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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27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09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10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0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7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102号

 

您提出的关于研究建立煤矿井下工人提前退休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目前仍然沿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相关规定。允许提前退休的工种,由原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或者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确定,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劳动条件改善、养老保险机制转变等新情况。由于养老保险待遇与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基本养老金相对越高。简单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会影响职工本人的养老金水平。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方责任更加明晰,企业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通过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待遇水平等措施,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

对煤矿井下工人等部分繁重艰苦岗位,一方面,企业应通过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减低劳动强度、加强劳动保护等措施改进工作环境,减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同时通过提高工资待遇、实行艰苦岗位补贴、在企业内部实行定期轮岗等措施,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我们正结合经济、社会条件的新变化,统筹考虑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企业、职工责任的划分,并将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中,抓紧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