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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422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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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27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82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10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8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7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104号

 

您提出的关于补充《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相关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这与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经济成分占绝对主导地位和“单位保障”的特点是相适应的,在当时劳动保护手段不健全、就业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保护了职工的身体健康。

改革开放后,国家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职工的养老保障方式由原“单位养老”变为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的政策也进行了衔接过渡。对原在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只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仍可办理提前退休。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提前退休对制度形成一定的冲击。一是由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国家通过建立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职工多缴费、长缴费,多拿养老金,更好地保障他们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提前退休将会减少他们的退休待遇。二是养老保险基金是所有参保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形成,对少数人员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对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人有失公平,也将造成减收增支,加大基金支付压力。三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提前退休进一步拉低建国初确定的退休年龄,加剧了人口抚养负担,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严格控制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不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因此,不宜扩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实施范围。

为维护参保职工利益,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进一步明确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要加强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管理,完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加强信息比对和备案复核。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加快研究调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思路,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