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统一不同性质企业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按照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7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特殊工种实施范围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成分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特点相适应。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养老保障方式由原来的企业养老改变为由社会养老。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越来越不适应养老保险机制转变、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的新情况。为此,按照国务院的要求,1999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
总的看,实行提前退休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影响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现行制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提前退休将直接减少他们的待遇水平,影响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二是基金减收增支,增加了基金支付压力,对其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不公平。特别是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仍然是建国初的规定,在世界各国处于最低的水平,已严重不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
综上考虑,目前不宜再出台新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近年来,我们针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强对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和审批工作,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进一步明确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要加强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管理,完善国有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加强信息化比对和备案复核。二是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企业、职工的责任划分,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思路。三是督促企业加大投入,通过改进生产流程、改善用工环境,降低劳动强度、内部调整岗位等措施来加强劳动保护,减少对职工身体的直接伤害,同时通过提高工资待遇、实行特岗补贴、定期体检疗养等措施,予以适当的事后补偿。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调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更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