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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7-00425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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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27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352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10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35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7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107号

 

您提出的关于为非公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按照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相关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这与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经济成分占绝对主导地位和“单位保障”的特点是相适应的,在当时劳动保护手段不健全、就业渠道不很畅通的情况下,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起到了较好的保护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越来越不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劳动条件改善、养老机制转变的新情况。正如您所言,该项政策的实施范围不包括民营企业的职工,其原因十分复杂,政策调整也十分艰巨。

历经近三十年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对保障广大企业职工养老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运行,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由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将直接影响其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国家通过建立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职工多缴费、长缴费,多拿养老金,更好地保障他们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提前退休将会减少他们退休待遇。养老保险基金是所有参保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形成,对少数人员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对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人有失公平,也将造成减收增支,加大基金支付压力。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提前退休进一步拉低建国初确定的退休年龄,加剧了人口抚养负担,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严格控制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因此,不宜扩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实施范围。

为维护参保职工利益,一方面我们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工作。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进一步明确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要加强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管理,完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加强信息比对和备案复核。另一方面,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要求,清晰划分政府、企业的责任。企业也应通过加强劳动保护、提高经济补偿、定期轮岗等措施,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加快研究调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思路,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