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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823004/2017-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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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25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147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11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14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5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112号

 

您提出的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乙型肝炎列为门诊报销病种、替诺福韦酯等纳入医保甲类药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乙肝治疗医保药物保障问题

根据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定位,受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保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条件的药品费用,暂时还无法将市场上所有药品都纳入支付范围。1999年,原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纳入条件、评审机制、调整机制和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国上市的所有药品,只有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过专家评审程序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为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参保人用药需求的变化,国家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7年、2009年、2017年调整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新上市的药品作为评审重点,将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品种纳入了目录范围。2017年新发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共收载药品2535个,其中西药部分1297个,中成药部分1238个(含民族药88个),较2009年版目录增加了339个药品,增幅约15%。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有专门的“抗病毒药物”分类,收载了替诺福韦酯、阿德福韦酯、恩替卡韦、拉米夫定、替比夫定等乙肝抗病毒药物,涵盖了国内外乙肝防治指南推荐、且已在国内上市的全部抗病毒药物。

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医保药品目录分为甲乙两类,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目前,由于替诺福韦、恩替卡韦等药物的价格和费用还较高,因此被纳入了医保药品目录的乙类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通过专家评审将符合医保用药需求的乙肝药物纳入目录范围,并根据专家意见、基本药物等政策的规定确定其甲乙分类。

二、关于乙肝治疗门诊保障

考虑部分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问题,国家要求各地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把一些治疗周期长、费用高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例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据了解,全国80%左右的省会城市已将慢性乙型肝炎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减轻了大部分乙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但由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水平还相对较低,保障水平特别是门诊保障水平还很有限,加上统筹层次还主要为市级或县级统筹,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各地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也有所不同。

三、关于门诊慢性病报销流程

目前,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报销流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患病人数、医疗水平、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自行制定。今后,随着医保经办信息系统的升级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们将指导地方简化优化经办审核程序,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医保经办服务需求。

四、关于慢病长处方

对医生处方药量进行管理是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4〕269号)中的规定。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生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在医疗保险管理中,我们参照卫生部门的规定,将处方量作为考量指标之一。但是由于高血压、糖尿病以及乙型肝炎等慢性病患者治疗周期较长,一般需要长期服药,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延长处方用药量天数,有利于方便广大患者。因此一些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已经将部分疾病的一次性取药放宽到一个月。如北京市规定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十种疾病,可将一次处方量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医生处方药量的管理措施,鼓励对病情稳定、长期使用同种药物的病人采取长处方,以更好的服务广大参保人员。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