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发展全时旅游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周五下午与周末相连形成小短假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标准工时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在8小时工作时间的基础上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实行夏季弹性作息制度有利于激发旅游消费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提出,“鼓励弹性作息。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这是一项倡导性政策,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各地区、各单位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应当以遵守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为前提,不能随意强制调整职工工作时间。在夏季,有条件企业可以根据生产情况,经与职工协商依法对周五下午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完成工作任务、方便人民群众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各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等法律程序,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条件。
二、关于完善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随后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年休假天数计算、休假安排方式、未休假补偿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除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近年来,我部指导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加强了对用人单位遵守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夏季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中,将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情况作为重点检查事项之一,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经过多年持续努力,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重要性的认识逐年提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范围不断扩大。从我部2016年11月开展的部分城市(60个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显示,有超过半数的职工享受了带薪年休假,休假职工所占比重逐年提高。但总体看,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还不理想,一些地区和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休假人员比例偏低,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职工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的工作力度。一是继续加大对带薪年休假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管理者、职工等各方充分认识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使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成为社会共识。二是在认真总结近年来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好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导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通过集体协商科学确定休假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合理安排职工带薪休假。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通过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主动巡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促进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您提出的从全国范围完善落实带薪休假的相关细则,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的建议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将在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时,认真考虑您的建议。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