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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823004/2017-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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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24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19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7〕13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51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4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7〕132号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顶层设计,建立职工工资保障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的建议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取消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了企业和个人负担,极大地释放了市场活力。2017年3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明确取消、停征或减免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二、关于核定人员编制的建议

对于您提出的核定编制的建议,我们理解,主要是认为一些单位的收费项目取消后,单位自有资金越来越少,广大职工工资失去来源和保障,应通过核定人员编制的办法解决“自收自支”人员工资、养老保险资金来源问题。对此,我们研究认为,编制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是单位人员总规模,也是岗位设置和核拨经费的依据,编制具体数额主要根据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工作量核定,并随职责任务变化动态调整。一些单位取消收费项目后与是否应增加编制以解决现有人员工资、养老保险等资金来源似没有必然联系,是否调整这些单位的事业编制,应按照现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级管理体制,由地方政府根据中央严控机构编制精神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结合单位职责任务调整研究确定。

三、关于严控进人渠道的建议

为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提升事业单位人员队伍整体素质,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要求事业单位除涉密岗位等确实需要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其他岗位一律试行公开招聘。2005年底,人事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明确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2014年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正式施行,奠定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法律基础。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了整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突出问题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了“萝卜招聘”、“暗箱操作”等违规进人现象,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截至目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新补充人员中公开招聘进人占到了六成以上,成为老百姓认可的“阳光工程”,从源头上规范了事业单位的进人行为,提高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杜绝了事业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14年12月中旬开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开展了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对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进行清查,有力震慑和遏制了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的庸懒散漫和违规违纪现象。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2016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组部、中编办、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6〕6号),对“吃空饷”的具体情形进行严格界定,从人员日常管理、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继续推行公开招聘制度,指导地方落实人社部规〔2016〕6号文件,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监督。

四、关于鼓励自主创业的建议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通过简化创业手续环节,培育创新创业公共平台,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等系列措施,鼓励全社会参与创新创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2017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明确了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

五、关于健全工资保障机制,确保足额按时发放的建议

目前,“差额拨款”和“自筹自支”类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承担一定行政职能,经费依靠行政收费解决,有的生产经营活动比较多,经费依靠其经营收费解决,还有的承担一定公益服务职能。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精神,下一步,事业单位将根据职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关的,财政按行政单位予以保障;尚未调整到位的,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对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制定经费标准并予以动态调整。其中,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正常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了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以对其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加强顶层设计,进行统筹研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