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现答复如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布实施以来,我部高度重视维护广大职工的带薪休假权益,积极指导推动各地采取多种措施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经过多年持续努力,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重要性的认识逐年提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范围不断扩大。从我部2016年11月开展的部分城市(60个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显示,有超过半数的职工享受了带薪年休假,休假职工所占比重逐年提高。但总体看,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还不理想,一些地区和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休假人员比例偏低,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职工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关于统筹安排全国中小学假期
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要求“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地方政府可以探索安排中小学放春假或秋假”。目前,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明确规定了课时总数和各年级周课时数,划分了每学年教学时间和学校机动时间;《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也作了相应规定。考虑到各地和学校的地域特点、办学条件等存在一定差异,依据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教育部赋予地方和学校合理而充分的课程教学管理自主权。在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完成好正常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对每学年的教学和放假时间进行具体安排。各地根据上述规定,在保证学校完成国家规定课程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探索安排放春假和秋假。例如,浙江省嘉兴市规定从2015学年起,普通高中学生开始实施“学段制”的教学安排,各高中学校在原有寒暑假的基础上,新增春假和秋假,同时相应缩短寒暑假时间。
通过探索中小学放春假或秋假对落实带薪年休假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需要看到的是,由于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性质、规模、文化千差万别,工作和生产经营特点及岗位情况也各不相同,采取何种方式和选择哪个时间段落实带薪年休假主要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在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因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安排与学校统一安排的寒暑假、春秋假在时间上并不一定相匹配。同一所学校的学生家长也无法保证在学生春秋假期间,统一休带薪年休假。
二、关于加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宣传力度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采取深入企业、工地、车站等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宣讲、解答法律问题等形式,不断加大了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一些地方还通过举办培训班,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宣讲,增强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下一步,我们将与有关部门一起,进一步指导各地加强带薪年休假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落实带薪年休假的经验做法等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落实年休假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号召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关于加强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我部指导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断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在每年夏季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中,将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情况作为重点检查事项之一,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切实纠正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行为。在2016年夏季专项检查期间,全国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59.75万户,共查处违反工时、休息休假规定的案件5879件。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通过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主动巡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按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将企业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情况作为等级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企业重大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