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并扩大新型学徒制试点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对建立企业新型学徒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2015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提出“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一、关于扩大试点范围和名额问题
我国是劳动力资源大国,庞大的劳动力供给将使就业总量压力长期存在,与此同时,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为引导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2015年,我部会同财政部探索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2016年,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12号)。在新形势下,实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意义重大。主要是有利于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由企业确定学徒对象、学徒岗位、培养目标、培训内容、考核办法,与培训机构和劳动者分别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完全围绕岗位需求开展职工培训,能够明确企业、培训机构和学徒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培训质量和效果。各地根据试点文件,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试点的范围和名额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截至目前,我们已在全国22个省(区、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参与的企业和学校达200多家。培养新型学徒制企业职工9762人。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培养范围。
二、关于放宽“一对一”限制,合作方式多样化问题
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试点内容,主要包括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培养主体职责、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培养对象是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培养模式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方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方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培养主体职责主要由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签订合作协议,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培养方式是在企业以导师带徒为主,在培训机构以指导教师带徒为主、采取工学一体化培养模式。下一步,拟在全国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各地和企业在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过程中,可以采取一家企业对多个学校、培训机构,合作方式和培养形式都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培养模式,创造性开展工作。2015年,教育部制定《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明确支持地方和行业引导、扶持企业与高等职业院校联合开展学徒制试点工作。共有31个地区和34家行业指导委员会支持692家单位开展学徒制试点任务,预计共投入资金5.3亿元。
三、关于设立定期汇报、总结机制问题
2016年9月,为全面了解第一批新型学徒制试点省(区、市)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各地工作经验,为下一步企业新型学徒制全面实施提供经验,我们组织各地对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目前,为研究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我们正在组织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开展“企业新型学徒试点情况及政策研究”专项课题。对新型学徒制试点开展两年来工作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总结经验,并对开展试点的地区广泛进行调研,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分析对策建议,为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企业新型学徒制相关政策,全面统筹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