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7〕163号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企业退休老知识分子和技术人员待遇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改革开放后,由于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较快、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协调等原因,出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为缓解这一矛盾,促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2005年到2016年,国家连续12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明显提高。
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的问题,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施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多缴多得原则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2016年,国家首次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机制也实现了统一。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曾经采取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等部分特殊群体给予倾斜照顾的政策,使得部分人员待遇得到明显提高,但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部分人员待遇相对偏低的问题,正如您描述的那样还引发了企业内部不同群体之间新的不平衡。因此,国家为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和统一性,避免各类人群的攀比,已经逐步减少了对特殊群体专门倾斜照顾的政策,进而建立了向高龄退休人员统一倾斜的机制。
2017年,按照国务院部署精神,继续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继续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我们将会同财政部在调整养老金实施到位后,及时总结经验,加快研究建立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实现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机制的统一,确保广大老年人生活安全有保障,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可持续。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