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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823004/2018-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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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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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5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8〕3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30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8〕34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职业培训改革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明确了新时代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必将对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关于加快推进职业培训立法问题

  我国有关职业培训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培养高素质劳动者,为经济建设服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诚如您所提的加快职业培训立法,将职业培训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建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针对职业培训规定比较分散,单独立法确有必要。近几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总工会兼职副主席、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许振超同志领衔提出职业技能开发法立法的议案,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河南、宁波等地相继出台了职业培训地方性法规。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推动职业技能开发法的立法工作,加强地方性法规立法经验交流,并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     

  二、关于加快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问题

  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国务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在完善政策体系上,明确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围绕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创业创新等培训。二是在健全工作机制上,加大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高培训供给能力,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三是在基础能力建设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基本框架。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加快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大力实施培训行动计划,推进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普惠性、均等化,保障人人享有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三、关于加大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的督查力度问题

    为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明确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各级人社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的监督,引导企业落实职工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税审计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加强对企业职工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的监督,积极督导企业加大投入,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四、关于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问题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做好评价结果有机衔接。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提出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落实待遇。目前,我们正在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贯彻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要求,研究制定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有关政策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等配套文件,待征求各方意见后正式颁布实施。其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拟向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放开,用人单位等可根据市场需要,依法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工作。下一步,我们将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

  五、关于创新培训服务模式问题

  近年来,各地动员各类培训资源,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探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是政府购买培训成果。通过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二是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劳动者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咨询服务,引导培训机构按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培训项目,引导劳动者按需自主选择培训项目。三是推进培训内容和方式创新,鼓励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大力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应用,提高培训便利度和可及性。四是2015年7月以来,我部与财政部在全国22个省组织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面向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由企业确定学徒对象、学徒岗位、培养目标、培训内容、考核办法,与培训机构和劳动者分别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明确企业、培训机构和学徒的责任、权利和利益,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培训质量和效果。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协作,创新培训模式,努力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