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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8-00072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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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12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627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8〕4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62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2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8〕40号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完善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弹性确定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问题。2007年,原人事部会同教育部印发《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规定了中小学和幼儿园岗位类别、等级、名称、基本条件、岗位聘用等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明确了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重在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型用人机制,强调因事设岗、按岗择人、公平竞争,不宜实行有资格就自然晋升的办法。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的岗位管理工作,发挥岗位管理制度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会同教育部启动研究修订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岗位结构动态调整机制,为建好建强中小学教师队伍,提升中小学教育水平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是关于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问题。2016年以来,中央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要统筹城乡师资配置,研究确定县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们将会同教育部开展相关调研,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这将有助于实现代表提出的建立教师自愿合理流动机制的建议。同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精神,目前,我们正在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有关政策,从制度和机制上规范人员交流,保障有序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文件出台后,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鼓励和引导教师有序交流的具体举措,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关系问题。“评聘结合”和“评聘分开”是评价和使用的两种基本方式,但两种方式各有利弊。“评聘结合”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相适应,评价与使用衔接紧密;“评聘分开”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有利于提高职称的通用性,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配置。中小学大多数属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从长期的实践情况看,实行“评聘结合”更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2009年,国务院决定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时,即明确不再开展岗位结构比例之外的资格评审。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全面推开,要求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评审。从各地实施情况看,实施较为平稳。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中小学等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下一步,我们将落实好中央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同时加强日常考核和聘后管理,实现人员聘用能上能下,形成有序的竞争机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