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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8-00073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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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05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751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8〕4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75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5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8〕41号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家政服务职业资格评定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家政服务职业资格评定问题

  2013年以来,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我部牵头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报请国务院同意,分七批取消了434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在此基础上,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公布实施140项国家职业资格,其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涉及198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同时要求,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目前,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保健按摩师、营养配餐师等,均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于您提出恢复上述职业资格问题,下一步我们在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时予以统筹研究和论证。同时,针对职业资格数量大幅减少,劳动者技能评价方式和手段缺失等问题,我们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职业(工种),积极探索由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要,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二、关于制定出台培训补贴政策问题

    2017年《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提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明确了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审核程序和补贴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均可按上述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

  三、关于提升家政行业服务供给能力问题

  2010年,建立了由我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济南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时作出的“家政服务大有可为,要坚持诚信为本,提高职业化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围绕“增加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中心任务,不断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努力推动家庭服务业不断取得新发展。其中,我部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春潮行动”,5年来培训农民工4781万人次,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占了很大比例。全国妇联联合我部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开展全国巾帼家政职业大赛,5年累计培训家政服务从业人员300万人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推动发展家政服务职业教育,组织制修订高等职业学校家政服务专业教学标准,目前全国已有20余所职业院校、24所技工院校开设了家政服务专业。这些举措有效提升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扩大了家政行业服务供给能力。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家政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力度,指导用人单位等按照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自主开展技能等级评价,推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