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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823004/2018-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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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04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795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8〕5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79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4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8〕52号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保障港澳居民在内地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及其对策的建议收悉,经商外交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公务员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障港澳同胞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政策方面问题

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是为各级党政机关选拔治国理政人才的重要工作,也是公务员队伍补充人员的主渠道。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自建立以来,始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为各类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现行政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一样平等享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近几年每年都有港澳居民报名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和广东、福建等省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务员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网上或就进现场缴费确认等措施,方便他们报考,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也有一些港澳居民被录用到内地机关工作。您的建议对于推动港澳青年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今后,国家公务员局将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工作、加强政策宣传、不断优化服务,继续为包括港澳居民在内的各方面人员报考公务员提供便利,切实保障他们报考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港澳居民到内地事业单位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259号) ,明确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应聘到内地事业单位工作。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工作。 

    二、关于完善健全港澳居民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套福利制度问题

在参加社会保障方面,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居民,与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符合规定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港澳居民在内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保证在内地就业、居住和就读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于2017年启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制定工作。《暂行办法》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坚持港澳台居民与内地(大陆)居民享受同等权利。第二,针对港澳台居民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经办程序作出便利性的特殊安排。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将做好《暂行办法》实施配套宣传和解释工作,指导各地贯彻落实,持续跟踪实施进展。同时,不断提高经办能力和水平,为港澳台居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在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方面,2017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平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支持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使用权利。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实施办法,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针对港澳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不兼容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赞同您的意见,可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作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您的建议有利于推动在内地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港澳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使他们可以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支付能力,在内地实现安居乐业,更好参与国家建设与发展。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加强政策指导督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支持更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同胞,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

关于回乡证系统不兼容问题,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即“回乡证”)作为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来往内地的出入境证件,客观上具有身份证明功能。证件应用范围从公安机关负责的出入境管理领域,逐步延伸至金融、交通、教育等社会领域。目前,关于“回乡证”身份证明功能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相关行业性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做好对港澳居民的服务、管理工作,2014年,公安部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港澳居民在内地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凭本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明其身份。目前,国家移民管理局正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审议出台《条例》,以便明确“回乡证”作为港澳居民身份证明的法律定位,从而进一步推进证件的社会化应用。关于您反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务出国(境)管理制度中对港澳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不兼容,提出增加兼容“回乡证”选项的建议,公安部赞同将“回乡证”作为港澳居民身份证明的建议,希望有关部门通过内部系统调整改造,解决证件信息录入和兼容问题,并将积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此外,外交部表示将协调各级因公护照签发机关对因公出国证件办理系统进行调整,解决港澳居民所持证件信息录入问题。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