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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8-00084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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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12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608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8〕5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60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2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8〕54号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教师队伍性别结构失衡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教师待遇水平的建议

  按照现行政策,中小学校等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中小学教师享受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倾斜。国家建立了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2014年、2016年两次调整了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提高10%的倾斜力度不断加大,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义务教育学校率先从2009年实施绩效工资,保证了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另外,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还按规定享受相应工资倾斜政策:一是中小学教师等享受教龄津贴;二是对在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并高定一至三级薪级工资;三是在列入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县市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是在乡镇工作的教师,按月人均不低于200元执行乡镇工作补贴;五是主管部门在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给予倾斜,学校可结合实际在绩效工资中专门设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等项目。2018年1月20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对完善教师待遇提出了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指导事业单位推进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督促指导地方落实对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倾斜政策,逐步提高工资待遇,确保中小学(农村)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二、关于优化教师招聘方式的建议

  为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通过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严把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提高新进人员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010年,中组部、人社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确保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或者身体残疾而受歧视。

  对于优化教师招聘方式的建议,我们将会同教育部门结合目前的中小学校教师结构及招聘需求创新公开招聘方式方法,在坚持公开招聘制度的前提下,探索完善体现中小学特点和岗位设置要求的方式方法,进一步畅通教师补充渠道,以更好地适应中小学教师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

  三、关于建立健全教师表彰奖励制度的建议

  表彰奖励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工作人员有效激励的重要手段。自1989年以来,教育部(原国家教委)会同我部(原人事部)召开了11次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历次名称不尽相同),共表彰了先进集体1508个,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8275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的要求,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我们会同中组部正在研究起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进一步丰富奖励形式,加大奖励力度,其中明确规定要对热爱公益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社会事业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集体进行奖励。

  今后,我们将继续会同教育部做好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工作。同时不断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颁布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好中小学教师奖励工作,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增强和激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中小学教师投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