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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8-00089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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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26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002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8〕6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00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6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8〕60号

 

  您提出的关于部分岗位女性适当延迟退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现行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退休年龄政策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执行,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再次予以确认。这一政策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因素,为保护职工劳动权益和身心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均寿命延长以及人口老龄化发展,现行退休年龄,特别是女性退休年龄明显偏低,人力资源利用不够充分。为更好发挥女性高层次人才作用,原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到60周岁离退休,少数符合条件的高级专家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到65岁或70岁。2015年初,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女性高级专家可到60岁退休。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在管理岗位、科技和教学岗位工作的女性,符合条件的,可以延迟退休。

  为延长我国人口红利,进一步开发利用人力资源,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研究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按照这一要求,我们在立足中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和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综合考虑我国劳动力结构情况、社会的接受程度,对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总体考虑,一是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劳动力的状况,把握调整的节点和节奏,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二是“小步慢提、渐进到位”,每年只延长几个月,用较长的时间逐步提高退休年龄。三是区别对待,分步实施,根据不同群体现行退休年龄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阶段实施,体现一定的差异性。四是预先公示,提前公布,在政策出台和启动实施之间预留准备期。

  延迟退休年龄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且复杂的社会政策。我们将对目前的方案进一步研究论证,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