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将公交驾驶员列为特殊工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目前,仍然延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计划经济时期生产力水平较为落后、劳动保护手段不健全、以单位保障为主的情况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劳动条件改善、养老体制机制转变等新情况。对职工个人来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与在职时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直接相关,提前退休将影响养老待遇,不利于保障他们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对养老保险制度而言,提前退休造成减收增支,加大了基金支付压力,对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人不够公平,特别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重,提前退休会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抚养比,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针对一些地方自行扩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增多等情况,1999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要求各地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不得扩大适用范围。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进一步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并对加强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我国公交驾驶员工作强度高、责任重、压力大,他们的健康状况、操作技术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多方面采取措施解决他们的健康、养老保障等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企业应履行责任,加大投入,通过改善公交驾驶员工作条件、降低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工作时间等多种方式加强劳动保护,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同时,通过提高工资、安排疗养等措施,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另一方面,我们将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改革措施,更好地维护包括公交驾驶员在内的各类参保职工的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