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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8-00095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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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8年09月30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88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8〕7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8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8〕78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有关条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职工探亲假制度的建立始于1958年,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假期及其待遇。计划经济时期,在国家对职工实行统招统配政策且交通不便、假期较少的情况下,通过实施探亲假制度,较好解决了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对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诚如你们提到的那样,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规定》的部分内容与实际已不相适应。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就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公有制企业、非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吸纳的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逐年提高,其中部分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出现了不同所有制单位职工享受福利待遇的不公平。二是我国的工时制度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工作5天休2天,在公休日延长、交通运输快速便捷的情况下,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三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由原来的7天增至11天,职工还可按规定享受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再加上公休日,职工每年可享有的休息休假天数约占全年时间的三分之一,基本能够满足旅游出行、探望父母等需求。

    你们提出的调整探亲待遇的建议,对完善我国休假制度体系、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具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深入进行调研论证,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调整职工探亲假制度的意见。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