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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8-00105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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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8年09月30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456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8〕9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45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8〕94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恶意欠薪的黑名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保障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了治欠保支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全面贯彻国办发1号文件,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指导各地加强欠薪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加大日常监管的同时,每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经过多年来特别是近两年来的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在加大欠薪失信惩戒力度方面,我部近两年先后出台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并于2017年11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我部等30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明确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该办法施行以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依法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认定工作,对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的,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今年7月,我部依据《合作备忘录》,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送了首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并及时将“黑名单”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提高恶意欠薪者的失信成本。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出台多部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发布多起拖欠劳动报酬的典型案例,积极与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建立欠薪联动处置机制,将拖欠工资的责任人员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有关要求,于2015年启动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的任职限制工作,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老赖”,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项措施已发挥了强大的惩戒和震慑作用,企业信用监管联合惩戒成效日益显现。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督促地方全面规范开展“黑名单”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机关或者部门将依职权加强相关联动合作,依法严肃惩戒恶意欠薪者。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具体建议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在进一步完善恶意欠薪“黑名单”制度时逐条认真研究吸收。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