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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8-00109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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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31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57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8〕9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5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1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8〕99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金并轨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长期实行退休制度,退休费主要与退休前工资挂钩,退休费的调整主要随工资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在职时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挂钩,根据物价上涨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情况相应调整。两种制度在待遇确定、待遇调整上不一致,再加上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人员结构、用人机制、工作年限、工资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两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也有一定差距,正如您提到的,产生了“双轨制”的问题。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一是连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05年以来,国家连续出台政策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至2018年已经连续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并且在每次调整时,要求各地向退休时间早、养老金水平偏低的人员倾斜,较好地保障了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分享了经济发展成果。 

  二是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与个人缴费,养老金的计发和待遇调整与个人缴费情况挂钩,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从制度上实现了并轨。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建立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参保人员在职时缴费工资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年龄越晚,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就较高。

  三是推动建立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等各类群体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2016-2018年连续三年统一部署、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一实施“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体现了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逐步并轨的方向。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都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待遇调整办法后,退休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将更多取决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和退休年龄,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到位,不断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二是加快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实现各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机制的统一。三是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四是推动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综合提高广大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