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和修改各种假期规定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亲假
198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对职工探亲假作出了规定。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职工统招统配的条件下,探亲假政策的实施,较好地满足了职工与亲人团聚的愿望,受到了广大职工和群众的拥护,对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您所言,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现行的探亲假制度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就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公有制企业、非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吸纳的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逐年提高,其中部分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出现了不同所有制、不同非公单位等用人单位之间福利待遇的不公平。二是我国的工时制度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工作5天休2天,在公休日延长、交通运输快速便捷的情况下,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因此,您提出修改探亲假的建议,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探亲假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丧假
我国婚丧假规定最早见于1959年原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其中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的天数,不发给工资”。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进一步对婚丧假及其路程假进行了规定。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正如您所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丧假的贯彻落实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一些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治丧带来实际困难。您提出增加丧假适用范围的建议,对于完善丧事假制度很有借鉴意义。目前,我们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婚假和丧事假制度调整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继续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制定出台相关规定。
三、关于独生子女护理假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独生子女照顾和护理父母的压力不断加大。2013年7月1日试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2016年以来,河南、福建等8个省份出台实施了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至20天不等的带薪护理假,在其父母患病住院期间进行陪护。正如您所言,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有利于应对老龄化社会,增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能力,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假期增加对企业人工成本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