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吉林省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问题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运行总体是平稳的,基金可持续能力不断增强,但是省际之间基金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需要通过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适应劳动力合理流动,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今年5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作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第一步,在不增加社会整体负担和不提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基础上,实现基金安全可持续,实现财政负担可控,增强包括吉林省在内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各地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我们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抓紧研究提出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思路和方案,具体方案和涉及的相关重大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论证。
二、关于去产能专项资金补助养老保险欠费问题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地方和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专项奖补资金规模为1000亿元,结合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与退出产能挂钩)、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拨付,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吉林省有关部门和吉煤集团可规范合理利用国家奖补资金妥善处理落实化解过剩产能中产生的养老保险欠费等问题,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缴费义务。
三、关于调整调待资金补助比例问题
为使国家出台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1998年以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大力调整支出结构,逐年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并注重向包括吉林省在内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倾斜,对确保吉林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2005年以来,在国家历次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时,中央财政对吉林省比照中西部地区补助政策按调整水平的40%予以补助,充分体现了对吉林省作为老工业基地的特殊照顾。在此情况下,不宜再提高对吉林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比例。
四、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问题
根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和《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国发〔2016〕19号)等文件规定,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由各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改革方案,具体组织落实;厂办大集体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中央财政对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分别补助80%、100%;中央财政按照统一政策规定和各省市工作进度拨付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可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统筹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改革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因核销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各地区结合中央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状况统筹考虑。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展和资金申请情况,积极筹措资金,落实有关财政支持政策,指导吉林省稳妥有序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
五、关于追加就业资金补助额度问题
2017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新就业形态迅速发展对就业创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财政部会同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按照注重普惠、激励相容、精准效能的原则,对就业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进行了调整完善,包括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此外,《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每年可根据就业整体形态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据统计,2013-2017年,中央财政补助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10214亿元,年均增长666%,资金份额居全国前列,有力支持了吉林省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重点群体多渠道就业创业。同时,在分配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时,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吉林省就业工作实际对吉林省给予支持,并指导吉林省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收支监督,优化支出结构,提升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
六、关于失业保险政策支持问题
2017年,我部牵头开展了《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工作,目前条例修订稿已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新修订条例在突出失业保险制度保生活功能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了其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将“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内容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失业保险条例的修订工作。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