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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8-00191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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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29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008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8〕20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00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9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8〕208号

 

  您提出的关于尽早启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改革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说,我国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在实施范围、特殊工种名称、标准等方面均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在计划经济时期生产条件较为落后的情况下,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劳动条件改善、养老保险机制转变、责任主体更加明晰等新情况,确实需要进行规范和调整。这一政策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影响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国家建立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职工多缴费、长缴费就可以多拿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由于缴费年限较少,养老金水平会相对较低。二是由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施范围、工种目录等均有明确限制,在不同类型企业之间、不同工作岗位之间造成了新的不平衡。三是管理难度较大。一些企业和职工把提前退休作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手段,突击办理、集中办理提前退休的问题比较突出,既对其他正常参保缴费人员有失公平,也增加了基金支付压力,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研究,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方面,考虑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以市场为导向,逐渐撤销了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对企业工种不再实行计划管理,对特殊工种目录的清理、规范和调整难度较大,我们重点加强了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2016年,我部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其中进一步明确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各地通过完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加强信息比对和备案复核等手段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管理。一些地方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对完善提前退休政策作了积极的探索。同时,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的查处职责、移送程序、协作机制等。通过查处重大案件、建立惩防并举的机制,遏制危害基金安全的行为和现象。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完善了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修订了《职业病防治法》,调整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通过制度的建立和一系列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下一步,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多措并举,堵塞漏洞;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明确划分政府、企业、职工的责任,总结地方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意见,努力做到既保障职工权益又维护基金安全。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