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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8-00195
  •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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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
  • 发文日期|
    2018年09月30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139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人社建字〔2018〕21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13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字体:[ ]
 人社建字〔2018〕212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相应的抚恤待遇。按照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已经统一。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死亡的抚恤待遇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在国家层面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有关遗属待遇政策。

    近年来,按照社会保险法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要求,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我们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抚恤政策涉及的适用范围人群、与现行遗属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基金承受能力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各地区的不同情况,提出了初步的政策意见,总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遗属抚恤制度。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争取尽快出台统一办法,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