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9〕15号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工伤保险对城镇一线环卫工人全覆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该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环卫工人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环卫工人参加工伤保险,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环卫工人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更好地保障这些人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部分行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
您在建议中提到,哈尔滨市以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契机,推动环卫工人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并制定了农民工身份的环卫工人不受年龄限制,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浙江省人社厅等3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在浙江省内推进试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的超龄就业人员纳入试行参保范围。这对于推动环卫工人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保障了环卫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解读,不断增加工伤保险社会知晓度,进一步推进落实用人单位为环卫工人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加强工伤预防,提高用人单位和环卫工人的工伤预防意识,有效防范各类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同时,我们将进一步指导地方贯彻落实《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依法维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同时,根据已开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地市试行情况,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制度法定覆盖范围,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人群,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8日